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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负团费”的非市场经济特征分析及对策(下)
2011-4-8中国报告销售中心

   四、“零负团费”的应对之策

  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供求和竞争机制等“看不见的手”通常可以对诸多市场要素进行调节,从而对经济活动加以有效调节,最终达到资源优化配置和优胜劣汰的效果。但在特定的市场或特定的情况下,这个调节作用有可能是作用暂时不明显或滞后的,甚至还可能是反向的,出现“劣币驱除良币”的非正常淘汰现象。这时就很有必要借助“看得见的手”(政府的法规政策等)对市场进行必要的干预。事实上,国内旅游市场上的“零负团费”做法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产生,其间经过多轮的整治,可以说是“多次治理,反复发作”。笔者认为下一步的治理重点应放在用“看得见的手”配合“看不见的手”,并努力挖掘、修复“看不见的手”的调节功能,最终使其在市场调节中发挥更多的作用,从而扶优罚劣,最终实现优胜劣汰。

  1。扶优扶强,鼓励有实力并诚实守信的旅行社良性快速发展。目前在中国旅游市场已经孕育产生了一批以“双百强”为代表的旅游大社,它们在业务发展上是中国旅行社业的骨干企业,同时在经营思想上也应该成为贯彻国家旅游法规政策的排头兵。大社数量虽然少,但规模大,业务占比高,同时市场拉动作用也大。仅就市场份额而言,管好大社,等于管住市场的一大半。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应制订相应的政策,鼓励这些大社通过兼并重组、境内外上市、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做大做强。同时,加快垂直分工体系的建设,提高批发商的经营门槛,在经营范围等方面将批发商与代理商加以有效区隔。“夫妻店”等小规模的经营单位,可以申请旅行社经营资格,但不应使其成为有产品开发、生产权的批发商,应转而鼓励其从事代理商的工作,最终形成少数大型旅游批发商与大量代理商共存的格局。借此,控制好旅游产品的开发、生产环节(源头)。

  2。加强区域及跨国间旅游合作,鼓励有实力的组团社到旅游目的地做跨境旅游“直踩”业务(无障碍旅游)。通常的旅游业务操作模式是:组团社设计旅游线路、收客组团并通过委托接待协议将旅游团交给地接社,地接社安排导游上团接待。这个业务链条相对较长,管理不善容易出问题(“零负团费”的操作者们正是在这条很长的业务链条中上下其手而运作的)。大的组团社,有良好的信誉口碑和经济实力,有相对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完善的导游培训及管理模式。他们越过地接社及地接导游,直接在旅游目的地操作业务,利用自己的信誉和良好的经营管理模式带动目的地旅游市场向良性方向发展,有助于提高当地的旅游服务水平及建立、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3。鼓励有条件的旅行社加大旅游产品的开发力度。旅游目的地的旅游主管部门可通过相应的法规政策设立旅游线路开发、宣传奖励基金。旅游线路开发者承担了线路开发、推广的成本及市场风险,理应喝到“头啖汤”: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拥有该线路的最优惠经营权,并得到相关的奖励。其他旅行社要使用别人开发的产品,要向开发者支付开发费(相当于实体产品领域的专利费,在实际运作中或许体现在拉开差距的景点门票价格上)。在旅游业内鼓励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产品创新,从而有效避免旅游产品的同质化现象,促进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4。鼓励和支持发展品质旅游。旅游本来是一项非常强调品质、品位的精神活动,在需求理论中,旅游是属于人们较高层次的需求,这样的活动注定有更多的和更高层次的情感因素参与,游客对旅游、旅游产品和服务必然有更高层次的要求。因此,旅游主管部门应制订相应的政策,鼓励旅游企业生产、提供更多质量有保证的品质旅游产品。但笔者并不赞同将品质旅游与纯玩团画等号。一些旅游企业在市场上打出不含购物和自费项目的纯玩团,作为旅游企业的差异化产品策略,这无可厚非,但若将其作为中国旅行社业产品的主打方向,应特别慎重。重要的是,正常的购物和自费项目本身并无罪,因对付“零负团费”而将防线扩至所有的购物和自费项目,无异于因噎废食。此外,对自助游、自由行等新型旅游业务也应给予一定程度的政策鼓励。通过厚此薄彼,打击和压制“零负团费”的生存空间。

  5。建立旅游诚信企业网,制订相应的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包括旅行社、酒店、景区、购物商场及娱乐场所等在内的各类旅游企业上网并向全社会公布。经过认证的上网企业有资格接待各类游客,鼓励游客或通过旅行社或自主选择去诚信企业消费。一旦发生恶性投诉事件,对问题企业依规进行处理,必要时予以摘牌下网,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6。试点推行导游服务费(小费制)。笔者认为小费制是服务业中不见得最完美但却是行之有效的一只“看不见的手”。小费制是发端于西方国家而今全世界最通行的做法。旅游发达国家已形成了良性的以服务质量为前提的服务机制。导游服务得好,游客会用即时性的多给小费来对其服务投赞成票;服务得不好,游客用少给、不给甚至投诉来投反对票。即用市场机制的手段,奖优罚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没有理由拒这样行之有效的市场机制于门外,相反应积极探索建立与之相对接的管理模式和制度。导游通过自己正当的劳动服务从游客(市场)获得薪酬或部分薪酬,他们也就不用再不务正业,越俎代庖,在“零负团费”的巨大阴影下行强迫购物和自费项目等不义之举了。广之旅等旅游企业多年来坚持推行导游服务费的做法,实践证明这一做法已经成为对导游进而对旅游团队的质量进行行之有效管理的手段和保证。

  7。违规重罚。要减少直至杜绝“零负团费”的发生,不用重罚不足以使其迷途知返,不足以使其他经营者闻者足戒。绝不能今天交完罚单明天换个地方变本加厉继续骗人坑人。不仅对企业还要对主要经营者、操作者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罚手段上可以借鉴相关方面对醉驾的处罚思路,严重者终身禁入中国旅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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